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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贫困地区农信社贷款利率上浮过高对农民收入造成负面影响的调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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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临潭县支行课题组:

    临潭县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基本县情是地多人少,自然资源贫乏,气候条件恶劣,广种薄收,是典型的民族贫困地区。全县辖3镇16乡,总人口14.91万人,境内居住着汉、回、藏等12个民族,其中农业人口13.7万人,占比92%。为更好地发挥信贷支农和利率杠杆作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掌握了解民族贫困地区农信社对农民的信贷支持情况以及贷款利率上浮后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人行临潭县支行组成课题组,对辖内3个乡镇、50户农户及当地政府、信用社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农信社利率上浮对贫困地区农民收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临潭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与利率上浮基本情况:

    (一)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信贷投放的“主力军”。

    民族贫困地区,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后,农村信用社理所当然地成了。农村信贷的“主力军”。2005年,全县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9816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的80.45%,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0344万元,比上年增加3349万元,增长47.88%。与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农户15693户,占全县农户的53.28%,农户在信用社的户均贷款余额6255元,比上年增长8.84%。农信社贷款发放满足了全县农户约60%的有效信贷需求。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上浮出现“越穷利率上浮越高”的怪圈。

    2004年,人民银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促进利率市场化,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3。2005年度,全县信用社累计发放支农贷款10344万元,农户贷款的平均期限为14个月,平均利率为8.4796,最高上浮2-3倍。其中:被调查的羊永信用社利率上浮最高,平均加权利率10.057%,平均上浮90%以上。从调查情况来看,越是效益差、不良贷款率高、管理落后的信用社,由于急于转变经营局面,增加效益的急功近利态度,使得利率上浮较高,而这些信用社所在地区往往也是比较穷的乡镇,农民生活水平较低,所以出现了“越穷利率越高”的怪圈。例如羊永信用社,2006年2月底,各项存款余额17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58万元,户均贷款金额1876元,当地农户农民纯收入仅1295元,农民仅靠传统种植业和出打工增加收入,收入年增长不到8%,而信用社平均利率高达10.057%,但农民条件相对较好的新城镇,信用社平均利率只有8.47%。

    二、较高浮动利率对贫困地区农民增收产生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多数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时只考虑自身利益,没有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所以出现了对贫困农民增收极为不利的“越穷利率越高”的怪圈。加上现在乡镇一级金融机构只有信用社,由于农村资金长期供不应求.’农村信用社独家经营金融业务,所以利率定价时只要不超过法定上限,想上浮多高就上浮多高。这对当地农民收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1.使农民增收难。近年来,临潭县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农村改变农业生产结构,加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兴办养殖业,鼓励养殖专业户,有些地方农民获得了一定的效益。但是在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民资金紧张,贷款利率很高,如果投入种植或养殖业不划算,增加不了收入,农信社的高利率是农民增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在临潭县新城镇南门河村,村里40户农户从事养殖业。通过调查发现,每户平均投入养殖业5万元,其中约3万元来自信用社贷款,其他2万元自己筹集。每年约有2000~4000元的利润,这几年,他们贷款每年都是财政全额贴息。根据农民反映,如果自己付利息,每年得支出近3000元的利息,所以,如果从信用社贷款投入种植或养殖业,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不挣钱”。

    2.增加了农民的支出q经过调查,大部分贷款农户反映,利率过高使他们增加了支出,利息支出占每年支出的9%左右。.以新城镇南门河农户苏全为例,该农户主要依靠药材贩运、种地为生,2005年在信用社贷款余额7万元,利率为9.558%,每年支出利息近7000多元,每年有毛收入2万元左右,但支出近1.8万元,利息支出占到总支出的39%,他虽然贷到了相对当地而言是大额的农户贷款,但利息过高使他支出也很大,一年下来,纯利润所剩无几。

    3.使农民产生了“畏贷”心理。据调查,在未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前,农村信用社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产业、不同对象、不同用途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特别对小额信用贷款在利率上有一定优惠,一般农民种养业贷款最高不超过7.43%o自2004年实行新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后,农村信用社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益,采取较高的利率定价,利率普遍在9.55896~11,858%之间,使农户产生了“畏贷”心理。

    4.浮动利率执行中暗藏的道德风险增加了农民贷款成本。

    由于基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监控机制不健全,对其贷款的审查没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其贷款利率浮动有很大的随意性,利率定价行为可能存在潜在暗箱操作或“人情定价”,随意性扩大,有的农户为获得贷款要找担保、中介人等层层“打通关系”,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实际利率更高于农信社的名义利率。损害了,农户的正当权益,增加了农民的贷款成本;甚至潜藏着信用:社人员的道德风险,滋生**。

    5.促使民间借贷活跃。由于信用社贷款手续烦琐,贷款利率很高,很多农民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灵活性,手续简便,少去了许多中间环节,利率略高于信用社的最高浮动利率,许多农民表示在急需资金时,愿意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容易引起借贷纠纷。

    三、农信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高韵成因分析。

    1.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县以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信社,而农信社资金来源少,农民资金需求量大,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导致农信社利率定价居高不下。

    2.基层信用社缺乏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据调查,农信社为了尽快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带有更强的趋利性,执行上浮相对较高的利率‘利率定价严重不合理。

    3.基层央行缺少利率浮动调控权。目前,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高利率,不符合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挤发展现状和农民收入水平,基层央行缺少利率浮动调控权’,使得农信社利率上浮较高。

    四、政策建议:

    1.建议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改变信用社一家支撑农村信贷市场的局面。目前,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大大减少了对农村的信贷投入,使得农民贷款难,建议农行、农发行等信贷机构重新考虑农村市场的资金需求,将邮政储蓄尽快建成可以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方便农户的贷款,促进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竞争。

    2.建议调低贫困地区农信社贷款上浮限度。由于贫困地区农民收入难,种植业和养殖业利润率低,农产品附加值低,没有形成产业链条,农民对高利率承受能力低,建议国家因地制宜,农信社实行区域间不同的浮动上限,调低老少边穷地区的农信社贷款浮动上限,对个别特困地方建议国家财政贴息,以利于贫困地区加快“三农”发展。

    3.建议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运用财政政策,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三农”经济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民增收。

    4.规范民间借贷。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来源匮乏,融资渠道单一,加之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融资途径更少。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要看到对当她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应正确认识、引导,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5.人民银行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信用社合理科学定价,合理确定农贷利率上浮区间。人民银行要引导农信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本着为“三农”服务的指导思想,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避免贷款利率上浮过高,以缩小浮动利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6.加强对信用社利率的监督。目前信用社的利率管理还处在一个逐步规范化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由于受经营理念、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制定利率浮动区间带有一定的偏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为防止产生利率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社利率的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规范化管理。